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轄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有關企業:
《常州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辦法》已經常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1月15日
常州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創新城市園林綠化監管理念、監管制度、監管方式,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覆蓋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不斷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印發<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常州市社會法人失信懲戒實施辦法(試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全方位提高綠化施工企業綜合素質,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常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綠化企業),按自愿原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參加綠化信用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化信用評價,是指對綠化企業資信狀況、經營素質和履約信譽等方面的綜合情況按規定的標準進行量化,獲得綠化信用考核分,并依據所得分值確定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管理。
第四條 綠化信用評價活動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的實施單位為常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局),負責綠化企業信用考核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常州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考核計分辦法》等配套管理制度,并根據實際情況作適時調整;逐步與江蘇省住建廳園林綠化行業信用管理等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項目市級行政主管部門、轄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在相應監管權限內,做好綠化信用評價和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等工作,并配合市城管局建立健全綠化信用評價系統和運行平臺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園林綠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主要包括園林綠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園林設備安裝及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單層配套建筑、小品、花壇、園路、水系、駁岸、噴泉、假山、雕塑、綠地廣場、園林景觀橋梁等施工。
本辦法所稱綠化企業,是指依法取得工商登記,具有園林綠化專業人員和相關施工設備,從事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等市場活動的企業。
第二章 評價體系和信用等級
第七條 綠化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包括綠化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和經營行為信用信息等方面的考核內容。
第八條 綠化企業信用評價實行100分計分制。按綠化企業誠信申報信息的信用評價指標進行評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確定等級,分AA、A、B、C四級。
(一)AA級,95分(含)以上的綠化企業;
(二)A級,85~95分(含85分)的綠化企業;
(三)B級,65~85分(含65分)的綠化企業;
(四)C級,65分以下的綠化企業。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九條 綠化信用評價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次評定
1. 綠化企業初次信用評價應于每年的9月底前向屬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本市綠化企業申報的屬地為其工商注冊地;市外綠化企業申報的屬地為其在常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工商登記地(或常駐辦公場所),未在常州市行政區域內工商登記且無常駐辦公場所的綠化企業可直接向市城管局申報。
2. 申請信用評價的綠化企業,須對照《常州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考核計分辦法》進行自評,并將按順序裝訂成冊的申報材料連同相關原件一并報屬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申報材料中的復印件應在每頁上加蓋申報企業公章。所有信用評價指標測算截止期為當年9月30日。
3. 屬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申報材料審查、原件核驗等工作,于當年10月底前將經辦人簽名確認、單位蓋章的申報材料匯總報市城管局。
4. 市城管局對收到的申報材料組織抽查。信用評價結果在市城管局官方網站予以5個工作日期限的公示。公示期滿且無異議(含異議核查后的處理結果),于當年12月正式向社會公告。
對評價結果公示有異議的單位或自然人,應以書面形式向市城管局提出(單位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章并加蓋公章,自然人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并簽章),并提供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佐證材料。市城管局對收到的異議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異議提出單位或自然人,并抄告相關部門和機構。
(二)動態評定
1. 綠化信用評價實行動態管理,評價結果暫定按年發布,逐步完善到按季發布。
2. 相關部門及其委托機構應及時將本部門涉及綠化企業良好行為、不良行為、違法行為的記錄以書面形式告知市城管局。
3. 已參加信用評價的綠化企業,應及時做好相關信息的更新工作,并主動向屬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涉及評價指標得分項調整的申報材料及原件。
第四章 信用等級的管理和運用
第十條 綠化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接受公眾查詢。市城管局應建立健全綠化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及信用檔案。
第十一條 相關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應將綠化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日常監管的重要參考依據,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綠化企業實行差異化管理:
(一)對信用等級為AA級、A級的綠化企業,實行信用激勵機制,以支持發展為主,鼓勵其做大、做強、創優,實施較低頻率的監督和日常檢查,在評比表彰、特定項目選擇上中予以優先推薦。
(二)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綠化企業,實行信用引導機制,幫扶、督促與監管并重,實施常規監督和正常頻率的日常檢查。
(三)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綠化企業,實行信用限制、懲戒機制,以重點防范為主,實施行業重點監管和高頻次的日常檢查,列為專項檢查的重點對象。
對未評定信用等級的綠化企業的監督管理參照信用等級C級類別予以管理。
第十二條 綠化信用考核結果運用于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三條 綠化企業涉及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等在綠化信用評價中獲得信用分的情況,經查實后按弄虛作假行為處理,撤銷其原信用評價等級,信用等級直接降為C級,并公開通報。
第十四條 組織和參與信用評價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專家成員應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如發生違反規定的情況,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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